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加强建议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和保护工作,并将加大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就业支持力度。
近两年,我市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吴文德,刘占会、靳少康,张岐山等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他们面对危险,挺身而出,他们的权益,更加应该受到保护。
但是近年来,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行为界定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因此,我省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见义勇为申请可由本人、单位或者委托他人向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
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致孤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对象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见义勇为负伤,要优先救治。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采取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实际困难。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对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