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自古有之,那您听说过,子债父偿吗?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本案的第一被告老何是宜兴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他的儿子小何,在2011年初买了一辆价值两百多万元的奔驰车,而这笔购车款中有100万元来自于银行的贷款,按照道理,向银行借钱的是小何,但现在为何银行要把小何的父亲老何告上法庭呢?
原来在2011年时,在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下,老何的儿子小何与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并且交付给银行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该份承诺书中明确指出,老何愿意与其儿子小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然白纸黑字都写好了,那为何如今老何又不愿意还钱了呢?
既然字不是老何签的,为何银行还要向老何要债呢,那么,现在老何的儿子又在哪,他为何不来偿还这笔费用呢?
原来在去年年初,老何的儿子出了一场车祸。从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来看,事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1.1mg,属醉酒驾车。由于当时车速极快,小何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奔驰车也完全报废。目前,银行方面还有七十多万元的余款未能偿还。那到底这笔费用该不该让老何来承担呢?
《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也就是说,小何这笔欠银行的款不能让他父亲老何来承担。目前,本案仍在北塘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