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权威发布
石市发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省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以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将公开招标、公正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石家庄市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保障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通知明确,石市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向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大病保险·城镇医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度起付标准暂定23000元
石家庄市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石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实行市级统筹的县(市)、区自联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保障对象与实施范围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大病保险在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的区域先行实施。
保障范围
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诊疗管理、业务经办程序。
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赔付比例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1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
赔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就医管理
大病医保的就医管理,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结算办法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权利义务
对于承办管理,石市规定,将签订合同。中标的承办机构应与市级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承办机构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它商业保险产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承办合同。
承办机构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
保障对象、经办机构、承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大病保险·新农合
新农合大病保险每年最高补偿16万元
石家庄市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医改要求,结合石市实际,石家庄市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保障对象
石家庄市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
保障范围
在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后给予再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不补偿范围
药店购药和门诊费用;未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准入的大型检查、诊断、治疗;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报销规定(2011年版)》限量限价规定部分;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因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救治费用。
资金筹集
市财政局设立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每参合农民2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以后年份,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提高筹资标准。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偿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办法。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当年住院总费用-当年新农合已补偿费用-不合规医疗费用(即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费用)。
补偿标准有3个:1.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0.85万元(起付线)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2.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3.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6万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以参合年度发生费用为准。
报销流程
报销流程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县域外就诊实行县域外就诊转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在县域外住院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告知其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
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并与石家庄市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接,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实施“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即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基本报销政策补偿后,商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及时进行核算,参合农民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报销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
参合农民在未实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达到限定值(另行制定)时,参合农民应及时通知商业保险机构。
细则还规定,商业保险机构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利用经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它商业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