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炮竹声声喜迎春”,过年图个喜庆,家家户户都会燃放烟花炮竹,在这要给您提个醒了,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出台了2013年春节期间在市主城区区域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公告内容和往年相比要求更为严格。
新出台的公告,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
燃放时间为2013年2月9日(除夕)早7时至次日凌晨1时,2月10日(初一)早5时至晚10时,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早7时至晚10时。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严禁在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燃放。
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B级及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和礼花弹、双响、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此外还限定了销售单位及销售时间。
销售日期为2013年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17:00,配送时间从2月1日(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同时公告也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表示,一旦破获举报案件,将对举报人进行3000至50000万元不等的奖励。河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66993100,电子邮箱:hbszbjq163.com。举报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 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