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抗旱新规定干旱灾害分四类 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2-05-22 11:36:41 来源:长城网

《河北省抗旱规定》(以下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统计、核实、上报旱情、灾情和发放抗灾、救灾物资等具体工作。

《规定》要求,大中城市应当建设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水量时,应当预留必要的抗旱应急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抗旱工程设施。因工程建设占用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启动相应干旱等级的应急响应。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

在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应急限制措施: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违反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拒不提供抗旱相关信息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和抗旱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令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不按规定配合旱灾评估工作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据悉,违反该规定者,情节严重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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