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将有法撑腰
发布时间:2012-07-26 08:12:12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法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7月25日初审

招用农民工不得收保证金、扣个人证件

7月25日,《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

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金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并于当年3月1日起施行。”陈金玉介绍,此次交给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的《条例(草案)》,与正在施行的《办法》相比,是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阶次有了提升”。陈金玉说,不仅如此,内容上增加了三章三十四条,从此更加细化,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法行为。”陈金玉说,《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可以据此起诉用人单位。

六大亮点让农民工吃了定心丸

1

不得收保证金

扣个人证件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农民工结婚、生育方面的内容。

在招用农民工时,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因农民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解除其劳动合同。

2

婚假产假期间

也要支付工资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将包括农民工本人签名的工资支付资料存档,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且,应当依法支付农民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工资。

如果因为农民工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赔偿的,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按照约定扣除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但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政府投资的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开设专用账户,从工程人工费中扣除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建筑企业信用制度,督促企业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负责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

依法为农民工

办理五险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从事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现场作业的农民工,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而且,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协议,减轻或免除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4

困难家庭

也可享受低保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危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者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否则,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政部门应当将已经领取居住证、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农民工家庭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民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实行生活补助。

5

农民工再不会“告状无门”

《条例(草案)》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民工再也不会“告状无门”。

《条例(草案)》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

农民工认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欠工资

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未征得农民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以及延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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