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这意味着,“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当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国内首例判决。

“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已经让法律和现实更近了一步,具备了多重价值。比如说,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例判决就及时进行了普法,警示每个人,如果忽视老年人精神赡养就属于违法,若违法就要付出一定法律代价。

而事实上,在一些门户网站,参与该法讨论的人数持续上升。记者7月1日在一家网站看到,一条与此相关的信息在2个多小时内,竟有超过10万人参与讨论。
为何该法所受到的关注度如此之高?出现首例判决是否意味着该法具有强制性?如何确保落实?
“这反映出目前养老的困境,特别是独生子女一代面对的养老难题。”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对于很多城市打工族来说,一年只能回家一次,与法条中提倡的“经常”差距甚远,“这难道意味着这么多人涉嫌违法?所以这条规定引起的关注度最高。”
一位温州打工者认为:“谁不想父母?谁不盼回家?可现实就摆在这儿,平常没假期,请假老板不批。过年车费贵,回家半月得准备至少三个月工资。如果家里能有钱赚,谁愿意往外走?”
关注此法律条文的不仅仅是普通公民,判决案件的法官也非常关心执行问题。
北京市房山区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就北京近几年的案例看,造成父母起诉子女的原因主要有几种。首先是工作忙。其次是子女居住地与老人有一定距离,看望一次花费较多。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在处理家庭财产方面不能一碗水端平,让有些子女对父母有意见,用拒绝看望父母作为报复父母的手段。另外一种情况是那些八九十岁的父母,子女也都六七十岁,自己也到了需要子女看望和赡养的年龄,再去照顾和看望自己的父母难度较大。

不少法官表示,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比如经常看望老人的标准、子女拒不探望父母该如何执行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强调的是老年公民权利的维护,是宪法的继续与延伸,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小宪法’。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更多的是政策性责任而非法律性义务,在法律操作层面,其并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就是说,在实际法律活动中,不会经常被援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表示。
他说,从整体来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因此,“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
夏学銮表示:“该法律在现在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引起的争议最大,说明养老问题是个非常迫切的问题。这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要求企业单位更加重视员工的休假权,政府也应提供更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
王贝贝告诉记者,“常回家看看”是“精神慰藉”法律的细化,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所作出的努力,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表述,对用人单位进一步提出了要求,这对保证人们实现“常回家看看”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