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年轻人小马在网上找工作,无意中发现一个以出售人体器官为营生的QQ群。本来无心卖肾的小马被群主一忽悠,觉得卖肾不影响生活,回报也高,竟然鬼使神差的同意了。
小马表示愿意出卖自己的一颗肾脏。很快,就有人与他联系,带他去做了身体检查。没过多久,那人又告诉他,他的肾脏配型成功,可以实施手术卖肾了。随后,马某来到石家庄,将自己的一颗肾脏摘除,得到了报酬2万多元。
经过几天的恢复,马某回到了黑龙江老家。但是没过多久,马某卖肾的行为就被母亲发现了,母亲既气愤又心疼。此时的马某也觉察到卖肾后自己的身体大不如从前,他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荒唐。
随即,马某再次来到石家庄,并且报警。
(黑场)
警方根据马某的供述,结合警方的调查结果确定,这是一伙藏匿在我市以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牟利的犯罪组织。根据摸排,警方掌握了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于2012年7月25日,将涉嫌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朱某辉,鄂某军,刘某利刑事拘留。随后,涉案的于某铎等14人也相继被刑拘。
至此,盘踞石家庄近一年时间,10多次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涉案17人的犯罪团伙被全部收网。
2013年6月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该团伙组织地下买卖人体器官的黑幕,被徐徐拉开。
此次开庭地点是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数以百计的学生旁听了这场庭审。
17名被告人被一次带进法庭,他们中有一部分已经被取保候审。当法官提问他们的身份时,他们的回答让在场的学生唏嘘不已。
这些令人羡慕的成功人士,这些本应救死扶伤的天使,如今却站在了被告席上。
朱某辉,1974年出生,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发起者。原本他也是一名肾病患者,几年前刚刚做过换肾手术。正是这一点让他看到了发财的机会。
就这样,朱某辉在网络上认识了于某铎和鄂某军,几人商定由于某铎在网络上发布消息寻找肾供体和受体,鄂某军负责找主刀的医生。因为鄂某的妻子也患有肾病,鄂某经常与郑州某医院泌尿科的医生刘某利打交道,便与刘某利商量请他来做换肾手术,并且承诺一场手术薪酬4万元。
供体、受体、主刀医生都有了,朱某辉开始联系做手术的场地。
2012年3月他找到石家庄某医院院长于某铎,让于某铎提供手术室。
据于某铎讲,他开始不知道朱某辉要在他的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只以为是普通的肾脏手术。
于某铎还让该医院的手术室护士潘某旗、麻醉师杨某等人协助手术顺利进行。
这时候,钱的作用被凸显出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团伙从最初的几个人,就发展成一个组织严密,供销一条龙的专业买卖人体器官团伙。这只巨大的黑手,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肾。
朱某辉联系到鄂某军、于某铎、于某军、周某胜、
鄂某军负责寻找手术的医生;
于某铎提供手术场地以及配合手术的护士潘某旗、麻醉师杨某;
于某军、周某胜负责寻找受体,并且找到李某、曹某为其寻找供体。
李某、曹某找来供体周某、洪某等,供体在等待配型成功前在组织内担任跟单的工作。所谓跟单就是带供体去手术地点,并且确保受体将钱款汇到指定账户。
供体找到后,组织内会安排周某、洪某等人带供体去体检,并且签订自愿卖肾保证书。一旦配型成功便带着供体到石家庄某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结束后,跟单人员会照顾供体到其恢复。
每一单肾移植手术,受体需要支付24万到35万不等。组织内各个环节的人所得的钱数也是不同的。以35万为例。
(示意图)
受体支付35万元,朱某辉分得16万,受体中介分得19万。朱某辉分给医院4万元、主刀医生4万元、医生中介4万元,朱某辉个人得利4万。
受体中介分给供体介绍人500到800元,跟单人1000元,而卖肾者仅仅得到2至3万元。
从2012年3月至7月,该团伙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11起,其中10起成功。
庭审背后,有个惊人的细节让人感慨良多。这些团伙成员,或自身被肾病折磨,或是亲属身患重病,甚至有的人已经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摘除。这些有着切肤之痛的人为何要昧着良心将痛苦蔓延?
鄂某军的妻子几年前患尿毒症,一直在等待配型成功做换肾手术。眼见妻子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鄂某军便想到从非法途径为妻子寻找肾源。由此鄂某军接触到了朱某辉,并且为了支付妻子高额的治疗费,鄂某军在等待配型期间便跟朱某辉一起做起非法买卖来。
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来自全国各地,他们有些通过网络认识,有些甚至不知道彼此的存在,但是却在干着同样一件令人发指的事。更让人心惊的是,他们不仅组织别人卖肾,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自己都已经卖掉了一个肾脏。
参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双某,三年前也是一名卖肾者,肾脏摘除后,他的身体有了明显的变化。
双某的身体状况,需要药物维持,缺少经济来源的他带着自己的伤痛走上了买卖人体器官的道路。
负责寻找供体和受体的周某胜曾经也是一名供体。
而参与其中的知名医生,医院院长。他们自称不懂法,甚至是为了救死扶伤。
庭审中,被告人强调,实施手术的双方是自愿的,但是公诉人认为这种自愿不被认可。
当庭,法官没有做出判决,被告人都表示悔改并希望法官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