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意见稿,这10点请转发周知!
①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③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④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⑤学校应当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⑥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⑦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五种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⑧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
⑨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⑩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编辑: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