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发布时间:2020-04-01 16:59:14 来源:无线石家庄

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目前,2019年度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河北省教育厅要求各市教育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代偿。有关就业单位和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信息,对学生的就业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关高校要严格审核学生毕业情况、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是否享受过国家免除或补偿学费政策等信息,对学生在校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关县教育局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申报学生代偿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申请学生须在申请表内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申请的学生可向工作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各市教育局。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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