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险有变
发布时间:2012-06-05 08:29:55 来源:燕赵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石市201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全面调整,在核定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时,月缴费基数低于1808.30元的,以1808.30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9041.50元的,以9041.50元作为缴费基数。而从今年起,石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将开始按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再跨年度缴纳。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了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166元。据此,石市201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3.83元,60%为1808.30元,300%为9041.50元。

因此,在核定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时,月缴费基数低于1808.30元的,以1808.30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9041.50元的,以9041.50元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并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2年1月起,石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因此,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月缴费基数,每月应缴纳242元,按60%、100%、200%、300%核定月缴费基数,缴费额分别为362元、603元、1206元、1808元。

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为做好缴费期转变的衔接,去年下半年尚未来得及缴费的人员,可在今年6月30日前进行补缴,过期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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