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7日)下午,市政府在新闻中心召开了全市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动员大会,对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公共安全,改善省会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春节、元宵节(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正月十五)许可燃放外,石家庄市主城区(包括高新区和正定新区)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礼炮)。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二、在上述禁放区域和时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停止向上述区域销售烟花爆竹,各零售网点停止一切经营行为。
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机关、事业单位、酒饭店以及居民小区的物业组织等有责任制止和举报在其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非法燃放的,城管、公安、工商、环保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发生非法燃放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各级公安、安监、城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运等环节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居委会、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要加强对文明办理庆典、婚丧嫁娶活动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办理庆典、婚丧嫁娶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个人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上缴存放的烟花爆竹。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110
市安监局 12350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