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喝酒,我得提醒大家,喝酒不仅自己不能任性,也不能让别人喝多了,否则的话,可能会给自己惹来官司。
喝酒不是玩命,喝多了,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好,所以奉劝大家一定要学会适量饮酒,别为了酒徒增伤悲。
看来很多人认为劝酒是很平常的一件事,但是恐怕大家不知道,在酒桌上劝酒,也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前不久,北京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悲剧。
据了解,死者辛先生在事发当天一夜之间赶赴三个饭局,喝了三顿酒,不料却掉进河里淹死,为了讨个说法,辛先生的父母把先后和依次与辛先生喝酒的朋友梁某,于某,范某,王某以及负责河道管理的某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0多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5名被告是否应该对辛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同时旅游公司也表示,虽然辛先生是在护城河了溺亡的,但是主要原因则是由醉酒导致的,况且护城河的一边是护栏,更何况旁边还有安全警示牌, 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那么,与辛先生分别喝酒的梁某、于某、范某与河道所属的旅游公司是否应当对辛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呢?当天开庭时,虽然两被告缺席,但法院依然采取缺席审理,并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官表示,根据调查了解,死者与梁某分手时,梁某并没有处于醉酒状态,因此梁某与辛先生喝酒的行为,对辛先生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梁某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官称,作为辛先生的朋友,于某已经意识到辛先生醉酒,反而将辛先生送到没有营运资质的范某的车上,让他独自一人回家,客观上将辛先生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对于辛先生的死亡是有一定过错的。
法院认为,范某作为司机,辛先生作为乘客,两人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范某有义务将辛先生安全送达到目的地,而范某随便把人放到路边,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对于辛先生的死亡,范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第三次与辛先生喝酒的王某,对辛先生也有适度照顾义务,最后王某与范某一起将辛先生丢在路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辛先生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负责护城河管理的旅游公司,法院也认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原告7万余元,旅游管理公司赔偿原告4万余元,王某赔偿原告1万余元,共计14万余元。
因醉酒发生在惨剧,远远远不止上面的这一起,但是屡屡发生的悲剧根本无法阻挡人们喝酒的步伐,在酒桌上劝酒反而成了中国独有的一种“文化”。那么,酒友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