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很多人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并没能享受假期的悠闲,而是坚守在各自岗位上默默奉献。现在7天长假结束了,他们的加班费究竟该怎么算呢?
春节7天假期,初一到初三这三天是法定假日,按规定这三天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3倍工资。除夕、初四到初六这4天为公休,按规定,这4天加班的,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不过这3倍工资到底怎么解释,是包括基础工资在内的3倍,还是基础工资之外的3倍呢?却让很多人产生了困惑。
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按照此规定,法定休假日工资应为3倍。但是在该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对同一问题又有着另外的解释。
前后两个规定,对法定假日加班费的规定,区别就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法定假日应“另外支付”劳动者300%的工资。
同时高律师表示,3倍还是4倍在法律上还存在争议。但无论结果怎样,单位在法定假日内安排工作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至少3倍的报酬。如不支付,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同一问题,前后两个规定,虽然从法理学上,补充规定更具效力,但在实际运用中势必会造成混淆。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辉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我认为,补充规定是有效的,应该是支付4倍的。如果有歧义可以到到工会,劳动仲裁等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