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逐步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办法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1月8日出台的《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逐步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权的取得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但有两种情形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业主单位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单位名称、字号的。
《办法》指出,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所得收入,50%划拨给业主单位。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公益广告面积≥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因举办大型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