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领钥匙本是件开心的事,可周女士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她在领取住房钥匙时,开发商一再刁难,称“不买小房,就不给住房钥匙”。
周女士家住正定县城,去年6月份,她在该县燕赵北大街的某处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按照合同中条款,今年5月1日开发商应将住房钥匙交给业主。五一期间,周女士因有事耽搁没去拿钥匙,一直到5月7日,才和爱人一同来到售楼点领钥匙。
到了销售点之后,周女士刚要提领住房钥匙的事儿,工作人员说:“如果不要小房的话,就不给住房钥匙,这是我们的规定。”周女士对此感到很无奈,她告诉记者,在买房的时候,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必须购买小房的规定。可工作人员却称小房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是必须搭配着销售的。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周女士最终也没能拿到钥匙。
据了解,有类似经历的不止周女士一人,该楼盘的其他几名业主,同样在领取钥匙时,遭到开发商的刁难;也有不少业主为了拿到住房钥匙,不得不购买了小房。
就此,律师张玉柱认为,上述情况中,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房屋认购合同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合同上没有出售小房条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强迫消费者购买小房,属于强行搭售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建议购房者直接去当地法院起诉开发商,让开发商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