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现就防范非法集资广告作如下提示:
01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它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02
省、市、县三级电视台、广播和纸媒不得制作、代理、发布、发放集资类相关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投资、融资类信息。
全市所有广告活动主体(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门头制作单位及出租车、地铁、公交运营公司等),不得制作、代理、发布、发放非法集资类相关广告。
0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0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检查。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希望全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要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规范金融广告发布行为,自觉防范非法集资广告。(来源:石家庄市场监管)
编辑:吴楠
责编:韩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