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缪某在某面馆做面点师。2022年6月25日,缪某和同事正常去面馆上班,可面馆大门紧锁,门上贴了告示:“自今日起,本店关门歇业。”缪某致电经营者姜某,被告知面馆亏损,已无法再经营,半个月后再支付工资。可半个月后,姜某并未支付工资,而且员工们也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这家面馆是个体工商户,是以姜某朋友虞某的名义注册并办理的营业执照。于是,缪某等人找虞某讨要工资,遭拒。虞某认为当时对缪某等人的招录、用工管理和支付工资都是姜某一手操办,自己只是挂名经营者而已。
无奈,缪某等7名员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虞某支付2022年5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5862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缪某等员工的请求。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虞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姜某,缪某等7名员工有权要求虞某和姜某共同担责;至于虞某和姜某如何分担所欠薪酬,属于他俩内部的事情,可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因此,缪某等7名员工提起仲裁请求,向面馆注册经营者虞某追讨工资,仲裁委应予支持。
(作者:马超颖韬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
编辑: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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